一、在自贸区新成立的新版企业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商贸零售业、商贸批发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及外贸企业所需的条件如下:

1.商业企业

(1) 新成立的商贸零售企业: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 新成立的商贸批发企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 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 新成立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对注册资金在 500万元以上,人员在 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可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 新成立的只从事出口贸易的外贸企业:

2.工业企业对新办的工业企业,办理完税务登记后即可向主管国税局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