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对于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符合原有政策条件和45号公告政策条件的,可自行选择执行原有政策或45号公告政策。
其中,选择执行45号公告政策的,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企业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对于45号公告规定的优惠,不再全部转请核查,而是按是否采取清单管理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采取清单方式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方式的,税务机关仍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45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在2020年第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申报享受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时,在相关清单和条件公布之前,可暂按原有条件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清单和条件正式发布后,纳税人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