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标法的规定,武汉商标注册被商标局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不进行答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和创业精神的爆发,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申请注册商标,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有效的方式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
然而,中国有数千家不同级别的商标代理机构。
如何避免被骗是每个商标注册人都需要关注的问题。
下面编辑就揭发几起常见的商标注册诈骗案,希望给大家一个警示。
一、商标注册不经查询商标不能保证100%的注册成功。
如果你想获得很高的成功率,有必要进行初步调查。
不过,有些机构甚至可以避免初步调查,直接告诉你可以注册。
直到客户等了一年多,他才被同一个商标拒绝。
《智珠峡企业服务》提示:注册商标时,必须委托一个可靠的代理机构进行检索。
如果不确定,也可以登录商标局网站进行初步搜索。
二、该机构作出虚假承诺,100%的注册成功。
市场上一些商标注册机构声称商标注册100%成功。
稍微想想,我们知道这根本不现实。
商标被拒的原因有很多:商标的盲检期、审查员的主观臆断、商标公告期间的第三人异议等,这些都会直接导致商标注册的失败。
一些商标代理公司为了制造噱头,吸引顾客,根本不申报。
一段时间后,他们告诉顾客商标注册不成功,并退还少量的钱来解决问题。
小贴士:注册商标时,如果代理商告诉你,你的商标可以100%成功注册,你一定要注意。
三、伪造有关文件,企图向世界隐瞒真相。
为了吸引客户,一些黑心机构还确保所有流程都能加快——但事实上,审查流程由商标局负责,而不是代理机构。
代理结构只能加快提交,不能加快审查,并加快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商标证书。
这种代理机构伪造《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证》等进行所谓的紧急服务,只有客户持《商标证》到平台办理入驻手续等业务时,才能发现《商标注册证》是假的。
提示:商标申请的所有过程都可以在企服快车站上找到。
您可以登录商标局官网查询系统,输入代理机构反馈给您的商标申请号,即可看到自己商标的真实情况。
四、低价代理,圈钱后,钱就收起来跑商标代理经营并不耸人听闻。
这个行业的案例太多了。
一些无良机构甚至以低价、不申报、不负责的方式从事欺骗性的“生意”。
一旦他们积累了一定程度的财富,他们立刻卷起钱逃跑。
提示:选择代理不仅取决于成本绩效,还取决于专业水平和规模实力。
选择一个可靠的代理机构,决不要贪图小而便宜的价格。
以上是商标注册代理常见欺诈行为的内容介绍。
当然,纯粹的理解不是目的。
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时,不应被所谓的“低价”和100%注册所吸引。
这取决于中介机构的规模和专业水平,服务是否透明,后期是否存在隐性收费。
申请商标后,登录商标官网,输入商标申请号(商标注册机构反馈给客户),查询商标真实状况。
商标注册没有小事。
企业在选择代理时,一定要擦亮眼睛!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它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的标志。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成服务)的牌子,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可视性标志。
例如:“长虹”是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电器的标志,“地奥”、“恩威”是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恩威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在药品类商品上的标志,“五粮液”、“全兴”则是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各自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标志。
而“喜来登”、“皇冠假日”、“红旗连锁”、“皇城老妈”则是这几家企业的服务标志。
这些标志将他们各自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
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区别性是商标的一项基本功能,或称为本质特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有关知识产权的一般读物中给商标下的定义至今仍然是:
“商标是赋予某个特定企业的商品以个性,使之与其竞争对手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任何标志”。《商标法》 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毋、数字、三维标志和颇色组织、以及上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它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