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其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其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目前,武汉特检院取得的鉴定评审相关资质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1.制造

(1)起重机械:门式起重机(限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装卸桥),流动式起重机(限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限液压折臂起重机)。

(2)压力管道元件:

a、B级阀门;B级其他所有项目。

(3)安全附件:安全阀。

2.安装改造维修

GB类,GC类,GD类,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乙级)。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

1.设计

(1)压力容器:D级。

(2)压力管道:GB类,GC类(限GC2级)。

2.制造

(1)锅炉:D级。

(2)压力容器:D级。

3.安装改造维修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省级受理的机电类特种设备。

4.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

5.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