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武汉商业保理公司股东介绍是指对商业保理注册公司股东的介绍,股东是成立公司的重要条件之一,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一、注册武汉商业保理公司股东义务

1、股东对企业进行投资、制订章程、任免董事、监事;

2、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3、对企业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二、注册武汉商业保理公司股东权利

1、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知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5、直接索赔权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6、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7、提议召集权,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三、注册武汉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分析

(1)贸易结算方式的转变决定了保理行业具有广阔的前景。

随着全球经济进入结构性过剩的时代,短缺经济已被过剩经济所取代,买方市场形成。

在买方市场条件下,赊销结算方式日渐盛行。

以国际贸易为例,L/C(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已降到10%以下,赊销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成为主流结算方式。

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为结算方式的商业活动在国内贸易中的占比也已近80%。

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结算比例已下降到20%以下,而赊销比例上升到70%以上,而国内贸易更是大量采用赊销方式,这为我国保理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来几年内,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

(2)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不断提高决定了保理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11月末全国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总额达到6.46万亿元,同比增长22.4%,比上年增长了8.4个百分点。

从工业企业数字来看,应收账款总量和增长速度都是很高的。

这说明,应收账款的风险很高。

科法斯企业信用管理调查结果显示,有67.4%受访企业曾于2010年遭遇国内买家拖欠付款,这一比例与2009年的72%相比,下跌了6.4%,但由于交易规模的扩大,被拖欠付款的绝对数额并未下降。

(3)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的差异,决定了商业保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目前银行保理更侧重于融资,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仍然要严格考察卖家的资信情况,并需要有足够的抵押支持,还要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所以银行保理更适用于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中小商贸企业通常达不到银行的标准。

而商业保理机构则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更专注于某个行业或领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货物质量等,而非卖家资质,真正做到无抵押和坏账风险的完全转移。

因此,如果通过商业保理的形式把债权转嫁给保理公司,就可以实现对账款的盘活,提高其现金流的使用效率。

有数据显示使用保理的企业比不使用的企业平均利润水平高出10%以上。

(4)作为国内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决定了保理业具有很好的发展机遇。

根据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诈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

在征信成本太高,而失信又几乎没什么成本的情况下,违约、造假、欺诈的故事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巨额的信用成本剥夺着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本就狭小的生存空间。

科法斯企业信用管理调查结果显示,近年中国各行各业愈来愈重视信用风险管理,其中有85.4%受访企业表示曾在2010年实行相关措施以管理信用风险。

保理业的发展可以成为国内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突破口。

商务部等有关部委目前正在筹建保理行业协会,商务部还将研究制订与商业信用相关的信用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培育市场需求,规范行业发展,推动建立门类齐全、运作规范、专业化水平高的信用服务业。

同时,还在研究制订商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相关政策。

据介绍,商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由商圈管理机构牵头,依托有基础的单位或机构,搭建的以区域性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数据库为核心,提供融资支持、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其他信用产品的平台。

四、注册武汉商业保理公司法律法规

与国际间保理法律规范相对照,目前我国仅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在法律层面对债权转让有为数不多的原则性条款规定。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对债权让与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第79条至第83条及第87条、第89条均与债权让与有关。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第91条做了修订,《合同法》第80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这些规定使保理业务在我国有了开展的法律基础。

目前,我国尚无保理业务的专门性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亦无保理业务管理条例,仅有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03年7月1日就出口保理付汇核销问题发布的《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保理业务。

该《通知》规定了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出口保理有关账款转让及信用风险转移的法律关系,但该《通知》只能承担对出口保理业务的收汇核销问题做出规定的任务,而无法对国际保理法律关系做全面规范。

总体来说,我国的保理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整体法律环境有待于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