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企业的定义
小微企业在财政扶持管理上涉及到两个概念,分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之和。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
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十六大项:
(1)农、林、牧、渔业;
(2)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建筑业;
(4)批发业;
(5)零售业;
(6)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7)仓储业;
(8)邮政业;
(9)住宿业;
(10)餐饮业;
(11)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
(14)物业管理;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三)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主要区别。
通过比较两者定义,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主要有几个方面不同。
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
小型微利企业的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但小型微型企业的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其次是划分标准不同。
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而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指标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如建筑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00万以下的为小型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