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司发票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中国国家税务局是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的机关。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有实际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