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
法律分析:武汉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减免、人才引进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之外,各区为了鼓励高企申报,对初次认定、新迁入辖区和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也纷纷出台了补贴和奖励措施。
科润达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政策知识储备和敏锐的政策敏感度,我们不仅擅长申报高企,也不断完善配套服务的内容,根据企业需求帮助其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迁移。
就在不久之前,趁着梅陇镇高企资助办法出台的时机,企业在我们建议和帮助下适时迁入了梅陇镇内园区,早早地等待享受新政的福利。
基于此,我们在日常处理这些问题的同时,精心汇总了2021年武汉市各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额度及政策依据。
法律依据:《武汉市教育委员会、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年非武汉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引进武汉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武汉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完善武汉人才发展政策,实现人才活力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武汉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武汉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居住证和户籍吸引非武汉生源毕业生的积极作用。
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
要优先满足武汉实施国家战略和“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紧缺急需人才的落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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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注册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注册公司后,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和需求,有的公司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那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如下所述:
1. 税率: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按15%税率缴纳;
2. 收入类:技术转让所得,年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年所得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
3. 扣除项目与标准:
1)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扣除;单价大于500万元,加计折旧扣除;
2)研发支出,属于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按费用的75%加计扣除;属于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按成本175%税前摊销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低于工资薪金总额8%的可一次性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部分,以后年度抵扣。
4. 特殊扣除项目,投资主体是创投企业,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投资对象是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年限2年以上,持有股权满2年的,按投资额的70%当年抵扣,不足抵扣的以后年度抵扣。
5. 弥补亏损,自具备资格前五个年度的尚未弥补亏损,准予以后10个年度弥补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的,税率只能是15%和12.5%二选一;研发支出和固定资产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适用于所有居民企业2018年至2020年度;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通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武汉高新技术企业税率
2022年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优惠政策和补贴金额:
(一)所得税率优惠。
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结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更是可以节省最高80%的企业所得税;
(二)可人才引进高企落户(无名额限制);
(三)低息贷款科技履约贷、担保基金贷;
(四)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
闵行首次认定新认定25万元,新迁入20万元,重新认定5万元;
松江区首次认定20万元,新迁入20万元,重新认定5万元;
黄浦区首次认定20万元,再次认定10万元;
宝山区首次(重新)认定25万元,新引进20万元;
金山区首次认定15万元;
虹口区新认定、新迁入20万元,再次认定10万元;
长宁区首次认定20万元,再次认定10万元。
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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